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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金圆与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明,刘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圆,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申请人:兰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申请人:刘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刘金圆于被告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7)黑0781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兰明、刘富银行存款32,250.00元。2017年5月5日向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告刘富在该行存款32,250.00元。现原告刘金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刘金圆与被告刘富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兰明、刘富银行存款32,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