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执行人汤发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发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40号申请人执行人:汤发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负责人:王利强,经理。申请人执行人汤发权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326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前赔偿汤发权垫付费用3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如数履行,申请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