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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莉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638号原告:张莉,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原告张莉与被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朝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