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湖。法定代表人:郑礼虎,该场场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古圣林场。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以下简称利达养猪场)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联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利达养猪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利达养猪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小文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