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兴保与王军、李玉荣、马文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保,王军,李玉荣,马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保。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李玉荣。被执行人马文平。申请执行人王兴保与三被执行人王军、李玉荣、马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保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李玉荣名下所有的工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马文平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由于上述被查封财产短时间内或不宜变现或存有其他争议,申请执行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王军、李玉荣、马文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王兴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兴保发现三被执行人王军、李玉荣、马文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