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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李毅,何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8311152-0.被执行人李毅,男,生于1985年1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何中平,女,生于1985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李毅、何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