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王茂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王茂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区108国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米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伦,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财,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上诉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茂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姜 华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