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路学飞与魏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学飞,魏书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44号原告:路学飞。被告:魏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飞与被告魏书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学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路学飞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