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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路学飞与魏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学飞,魏书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44号原告:路学飞。被告:魏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飞与被告魏书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学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路学飞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