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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文婧与宋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婧,宋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41号原告王文婧,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亚,男,汉族,1990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婧与被告宋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文婧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