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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登忱与胡景泉、张显君、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登忱,胡景泉,张显君,胡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吴登忱。被执行人:胡景泉。被执行人:张显君。被执行人:胡晓艳。本院在执行吴登忱与胡景泉、张显君、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丽斌审判员 : 杨 奕审判员 :田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