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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侍玉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侍玉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71号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路1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38614M。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蕾,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侍玉明,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侍玉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告知本院被申请人侍玉明已交清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53元及电梯、水泵等公摊能耗费1358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