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375周洪与朱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朱广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375号原告周洪,男,1975年x月x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朱广尧,男,1971年x月x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诉被告朱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8元,由原告周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