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晓红申请徐桂发、马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徐桂发,马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桂发,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与被执行人徐桂发、马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桂发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2区24号1单元3层1号的房屋。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