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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长仁与李和平、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仁,李和平,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仁,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和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玉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长仁与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和平、刘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徐长仁借款117,106元,并按年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李和平、刘玉芹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名下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徐长仁与被执行人李和平、刘玉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和平及刘玉芹给付申请执行人105,000元,收取执行费14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