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彦明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李彦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李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554号原告:孙彦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集民,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杰,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不详。孙彦明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李彦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孙彦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返还3875元),由孙彦明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