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玉丰与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丰,赵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42号原告:林玉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军,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贤,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玉丰与被告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林玉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待证据充分后再重新起诉。原告林玉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2644.7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哲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