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士平与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李纯、罗成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士平,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李纯,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71号申请人:唐士平。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红娟。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陈友志。被申请人:李纯。被申请人:罗成。关于申请人唐士平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李纯、罗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士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国龙大厦一楼126号、121号、101号商铺予以查封。担保人唐建平以其所有的鼎房权证监证字第00688**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国龙大厦一楼126号、121号、101号商铺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唐建平以其所有的鼎房权证监证字第00688**号房屋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士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