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石臣申请执行郑兆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石臣,张新民,郑兆坡,郑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杨石臣,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兆坡(又名郑兆波),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兆中,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兆坡(又名郑兆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兆坡(又名郑兆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