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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开和与曾昭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和,曾昭翔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934号之一原告张开和,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蒋丽,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昭翔,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姜阳,重庆鼎圣(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和诉被告曾昭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昭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涪陵区,本案应由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曾昭翔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88号,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重庆市南岸区。因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曾昭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蹇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