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振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振凯,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桐城市,现租住在安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林振凯在安吉县某街道某小区被害人袁某房间内安装纱窗时,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袁某房间内的女士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641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7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振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卢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振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发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林振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振凯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庭审中,被告人林振凯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振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偲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