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荣春、林忠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春,林忠利,薛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春,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林忠利,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薛孝忠,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刘荣春与被执行人林忠利、薛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终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忠利、薛孝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荣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刘荣春请求被执行人林忠利、薛孝忠赔偿停运损失534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2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83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50000元结案,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民终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