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化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化峰,杨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化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举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化峰、杨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田文峰审判员 庞赛利审判员 王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