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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化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化峰,杨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化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举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化峰、杨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田文峰审判员  庞赛利审判员  王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