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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中述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64号被执行人徐中述,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18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徐中述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中述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中述的等额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徐中述负担本案执行费八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天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