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科展过滤机有限公司、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科展过滤机有限公司,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科展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水亭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泉,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科展过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到位货款1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对所欠货款577003元,应负担的诉讼费5250元、执行费8270元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7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