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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跃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566号申请执行人:周跃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何仓村何仓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5348。法定代表人:XX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跃顺与被执行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义嘉丰杯业有限公司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