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段接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接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4刑初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接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英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26日被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接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段接成驾驶鄂J×××××号小型轿车沿S201线由英山县温泉镇往南河镇方向行驶,途经方家咀乡罗塘坳村村委会门前处时,将行人舒某1(男,殁年68岁)撞倒,造成舒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接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接成与舒某1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段接成分期支付赔偿款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段接成按协议约定支付下欠的赔偿款30000元。经调解,段接成已于2017年6月19日当即履行完毕,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2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段接成平时表现较好,对社��危害性较小。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证人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接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接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接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段接成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被告人段接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接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