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扬福与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扬福,黄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扬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小龙,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钟扬福与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龙所有的川C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龙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东街19-16-601号(建筑面积83.99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黄小龙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