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龙与张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张让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34号原告:刘龙,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让妮,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与被告张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7年6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龙负担。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