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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龙与张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张让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34号原告:刘龙,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让妮,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与被告张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7年6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龙负担。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