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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庆、李杨成申请执行闵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川1028执6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李杨成,闵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庆、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杨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闵昌学,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李杨成与被执行人闵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闵昌学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闵昌学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义分社的银行存款7917.95予以扣划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金华路支行隆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1293460297510002。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