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秦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72号原告:魏男,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秦嘉欣,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建三江邮储银行员工,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男与被告秦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告魏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