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丽英与汤伟华、刘秀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英,汤伟华,刘秀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201号原告:林丽英,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汤伟华,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刘秀艺,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原告林丽英与被告汤伟华、刘秀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林丽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刘秀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英因起诉时没有要求刘秀艺对汤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林丽英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丽英撤回对刘秀艺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琛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