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4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被执行人叶龙,男,土家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9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叶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79622.81元及利息11948.56元、罚息6107.53元、复息813.46元,共计198492.36元(暂计至2016年8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7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龙名下北京现代牌BH7167AY(车牌号为B411**)车辆一台,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