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街偏岭子。法定代表人张皓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峪耳崖镇龙凤沟里村。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神狐牌冀HF63**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禁止一切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