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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16号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8幢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MJFXO。法定代表人王春燕,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逢柏,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晒光坪5-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343149XD。法定代表人何远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满天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