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锡军、胡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军,胡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锡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胡凯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方锡军申请胡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凯军应支付方锡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公告费700元。本院已执行9300元,现申请人方锡军以胡凯军承诺还款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32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