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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其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其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其秋,外号“秋秋”,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兴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安县。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其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桂03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其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其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其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其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其秋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陆平审判员  殷林静审判员  刘劲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