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树双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双,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32号原告:王树双,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负责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王树双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字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树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树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景字村委会给付王树双欠款4430.03元,并自1997年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1997年景字村委会扣我的玉米钱,我给村里打井等,村里一共欠我4430.03元,并在村委会台账中有记载,此款经我年年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景字村委会未到庭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景字村委会收取王树双卖给粮库的粮票,但未将款项给付给王树双,后村里在该笔欠款中扣除农业税等款项,尚欠王树双4430.03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明细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景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所述事实的认可。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景字村委会应偿还欠款,故对王树双的本金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树双主张景字村委会应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树双4430.03元;二、驳回王树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景字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