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与刘淑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75号被执行人:刘淑杰,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庆丰村民胜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淑杰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000元,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刘淑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刘淑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