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林与陈海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林,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辛林,男,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海波,男,生于1980年9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辛林与陈海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