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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陈应明、陈红艳等与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陈应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97号原告:陈应明,男,1952年6月8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红艳,女,1980年5月19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广西钟山县,原告:陈艳红,女,1982年9月4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陈卫红,男,1984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美红,女,1990年8月11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卫华,男,1991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陈应登,男,1954年9月2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诉被告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承担。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董  胜  军人民陪审员 龙  康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健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