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陈应明、陈红艳等与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陈应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97号原告:陈应明,男,1952年6月8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红艳,女,1980年5月19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广西钟山县,原告:陈艳红,女,1982年9月4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陈卫红,男,1984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美红,女,1990年8月11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卫华,男,1991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陈应登,男,1954年9月2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诉被告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陈应明、陈红艳、陈艳红、陈卫红、陈美红、陈卫华承担。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董 胜 军人民陪审员 龙 康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健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