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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庆云与被申请执行人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云,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1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庆云,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执行人: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江恩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陈庆云与被执行人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庆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车款66万元、案件受理费5423元、申请保全费4043元,共计669466元。被执行人应负执行费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8466用于支付本案债务。该款扣除执行费9000元后,余款6694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扣划在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内的被执行人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案款678466元,扣除9000元缴纳执行费,余款6694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庆云; 二、本院(2017)琼027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相法 审判员  吉才军 审判员  谢亚琼 ulnf6mvpl1t0mddgv7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