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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秀芝、章孝乐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章孝乐,黄秀芝,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繁纬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9175-X。被执行人:章孝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黄秀芝,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36312818(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孝乐、黄秀芝、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孝乐、黄秀芝、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