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执行人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