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玉兰与XX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XX,王留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7民初648号原告:周玉兰,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于国祥,山西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王留法,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玉兰与被告XX、第三人王留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周玉兰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太原市敦化坊南路138号11幢1单元2层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屋共有权证号:房并共字第10971号),两人共同委托被告XX办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奇(第三人与前妻所生)的相关事宜,并于2017年2月24日在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事后原告认为委托出售房屋将可能侵害其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原告对被告XX的委托书,并负担诉讼费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玉兰与王留法同意撤回于2017年2月24日向XX发出的委托书;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玉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