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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宗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宗胜,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0日临时寄押于福建省南安市看守所,同年9月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宗胜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宗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黄宗胜与杨某(另案处理)在梁某(另案处理)的召集下,密谋抢劫按摩店。次日凌晨1时许,黄宗胜、梁某、杨某三人携带准备好的西瓜刀窜到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寻找作案目标。当三人窜到芳芳休闲屋时,发现屋内没有客人,便佯装需要服务进入该休闲屋,并将屋门关上,然后三人拿出刀具分别架在被害人黄的旗、李某1、覃某的脖子上威胁索要财物,将三被害人身上的三部手机(价值共计2710元)和人民币若干元拿走后逃离现场。同月25日,梁某召集被告人黄宗胜、杨某和黄某3(已处理)密谋抢劫按摩店。次日凌晨,由杨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长城牌,车牌号码为桂L×××××)搭载梁某、黄宗胜和黄某3窜到田某县城伺机抢劫。当四人窜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111号一楼的发廊店时,发现店内没有客人,便佯装需要服务进入该发廊,并将房门关上,然后四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威胁被害人黄某1等人索要财物,随后从被害人处抢得4部手机(价值共计5400元)和人民币若干元后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海南蛋鸡场”将黄宗胜抓获,其对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被抢的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台vivo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的旗和李某1,其余被抢手机已不知去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宗胜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81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宗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宗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宗胜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在第一起抢劫中不是主谋,不应认定其为主犯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黄宗胜与杨某、梁某(上述两人已处理,下同)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到按摩店劫财的念头。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梁某与黄宗胜携带刀具到平果县教育路芳芳休闲屋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黄的旗、李某1、覃某后,劫取被害人黄的旗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1部、被害人李某1的步步高牌vivoX5L型手机1部、被害人覃某的步步高牌vivo手机1部以及现金900元。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价值930元,步步高vivo牌X5L型手机价值1780元。破案后,被抢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价、步步高vivo牌X5L型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黄的旗、李某1。二、2016年1月25日,杨某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桂L×××××的长城牌轿车搭载梁某、黄某3(已处理,下同)及被告人黄宗胜一起来到田某县,预谋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当日晚上,四人经查看决定劫取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111号一楼的按摩店内人员的财物。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宗胜与梁某、杨某、黄某3相继进入上述按摩店后,各自拿出准备好的刀具威胁店内的被害人黄某1、劳某、毕某、黄某2交出财物,并搜索被害人放在包内和身上的财物,劫取了被害人黄某1的酷派牌8675-A型手机1部、被害人劳某的步步高牌vivoX5ProD型手机及vivoY13L型手机各1部、被害人毕某的金立牌GioNEEF103型手机1部、被害人黄某2的vivoX5ProL型手机1部和现金1000元。事后,被告人黄宗胜分得酷派牌手机1部和现金200元。经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步步高牌vivoX5ProL型手机价值1800元,酷派牌8675-A型手机价值700元,步步高牌vivoX5ProD型手机价值1800元,步步高牌vivoY13L型手机价值500元,金立牌GioNEEF103型手机价值6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宗胜于2016年8月29日在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海南蛋鸡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因其涉嫌犯抢劫罪,次日被临时寄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同年9月6日,公安民警将其押解回田阳县公安局,次日即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㈠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1部、步步高牌vivoX5L型手机1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黄的旗、李某1的情况。2、平果爱立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单、惠智通讯信誉单、百色明人电讯信誉单、vivo专卖店收据、中国移动通讯发票联、酷派移动电话三包凭证证实,涉案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步步高牌vivoX5ProL型手机、vivoX5ProD型手机、vivoY13L型手机、酷派牌手机的购买人及销售价格等情况。3《借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月24日在平果县“鼎邦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牌号为桂L×××××的长城牌黑色汽车的事实。4、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民警于2016年8月29日在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海南蛋鸡场”将被告人黄宗胜抓获的情况。5、福建省南安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宗胜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临时寄押于该所,同年9月6日被广西田阳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田阳县公安局的情况。6、广西田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宗胜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因被丢弃,无法查找到的情况。7、广西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同案人杨某、梁某被该所民警抓获后,平果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4月28日将上述两名同案人以涉嫌犯抢劫罪为由移送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8、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杨某、梁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杨某、梁某共同分别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案人黄某3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被告人黄某3与同案人杨某、梁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黄某3提出上诉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2日裁定维持原判。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宗胜在作案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㈡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证实,杨某于2016年1月24日到其经营的平果县“鼎邦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牌号为桂L×××××的长城牌黑色小车,次日其经过查询“汽车在线”GPS定位系统,发现定位信息显示上述车辆位于田某县的事实。2、同案人梁某、杨某证实,2016年1月初,其二人在平果县一家游戏室内认识了黄某3、黄宗胜等人后,某日晚上,梁某与黄宗胜一起聊天时商量以用刀威胁的方式去抢劫按摩店搞点钱,之后由梁某带黄宗胜去跟杨某拿西瓜刀,并邀请杨某一起实施抢劫。后三人来到平果县教育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并进入附近一家按摩店内拿出刀来威胁店内的女子交出财物,抢得现金和手机后便立即离开。事后梁某分得100多元和一部手机,杨某分得200多元和一部白色步步高牌手机。几天后,其二人与黄某3、黄宗胜聊天时,有人提出去田某抢劫按摩店,梁某便和杨某去租了一辆黑色长城牌轿车。当天20时许,其二人与黄宗胜、黄某3乘坐租来的车去田某县,由杨某开车。到田某后,其等人找到一家按摩店,并相继进到店中,杨某最后一个进入店内并关上店门,接着其四人相继拿出刀来向店内女子索要财物,并从她们的包里和桌子上拿走现金和手机。那四个女子不敢反抗。拿到财物后其四人立即坐车离开。其四人在车上查看抢得的财物,共得1000多块钱和5部手机。梁某分得220元和一部金立牌手机,后因其无法解锁手机密码,便将该手机丢在平果某处。杨某分得230元和一部银白色步步高手机,次日中午其在平果某茶庄休息时丢失了该手机。杨某还证实,其与梁某是在平果县的“鼎帮车行”租的车。3、同案人黄某3证实,2016年1月某日,其跟随杨某、梁某一同乘坐杨某租来的黑色小车去田某县城。当日23时许,梁某等人提出要去抢劫按摩店,其同意了。约次日凌晨0至1时许,由杨某开车搭载其等人在田某县内寻找目标,后有人找到一家按摩店,其等人便先后下车走进按摩店,见里面有四个女子,其等人先后拿出刀来威胁那四个女子交出财物。其得去搜放在沙发上的两个包,搜出两部手机和一些现金,后又从其中两个女子手上抢到各一部手机,之后其等人便离开按摩店,由杨某开车载其等人离开。其在车上分得一部vivo牌手机和200多元钱。十多天后,因其分得的手机损坏,其便将手机丢弃,所分得的200多元钱也被其全部花掉。㈢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的旗、李某1、覃某陈述,其三人于2016年1月23日凌晨在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芳芳休闲屋内聊天时,有三个年轻男子进入店内并关闭店门,后拿出刀威胁其三人交出现金财物,黄的旗被抢走4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李某1被抢走400元现金和一部银白色VIVOX5手机,覃某被抢走一部手机及现金100元。得到财物后那三个年轻男子便离开休闲屋。2、被害人黄某1、黄某2、劳某、毕某陈述,其四人于2016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在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111号一间发廊内吃东西时,有四个陌生男子进到店内并将门关上,后分别拿出刀架在其四人脖子上,让其四人不要动,并搜拿其四人的财物。期间劳某不肯给,分别被一个穿西服和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拿刀威胁。后黄某1被抢走一部白色酷派手机,黄某2被抢走一部步步高手机和290元现金,劳某被抢走一部vivoY13手机、一部vivoX5ProD手机及840元现金,毕某被抢走一部金立牌手机。那四个陌生男子抢到东西后就立刻出门上车逃走。㈣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宗胜供述,2015年12月份,其在平果县城一家游戏室玩时认识了梁某,梁某曾向其借钱,两人熟悉后,某日因其无钱借给梁某,梁某便提出一起实施抢劫,不久又介绍其认识了黄某3、杨某。几天后梁某打电话联系其见面,后在平果县某家宾馆内向其和黄某3提出去抢按摩店,黄某3未同意,其便跟梁某离开宾馆。路上梁某电话联系杨某让他带三把刀,等杨某将三把西瓜刀带至宾馆附近给其二人后,梁某邀请杨某一起抢按摩店,之后三人步行到平果县一中一带,发现一家按摩店内没有客人,便相继进入该按摩店内。其把店门关上后,假装与店内一个女子询问价钱,之后其三人便相继拿出刀架在店内三个个女子的脖子上并威胁她们交出财物,那三个女子因害怕纷纷拿出钱来,其还拿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之后其三人离开按摩店并回宾馆休息,经查看三人共抢得三部手机和几百元。其分得100多元和一部手机,梁某还给了没有参与的黄某3100元。几天后,梁某又电话联系其见面,其到约定地点见梁某和黄某3在一起,黄某3约其一起去田东、田某一带看看。当晚11时许,由杨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车在平果县一家宾馆外接其和梁某、黄某3上车出发,杨某在车上跟梁某说刀藏在车座椅下方。四四人先后在平果县城、田东县城转了一会儿,约凌晨4时许到达田某县。因发现按摩店均已关门,其四人只好找一家宾馆用杨宝铁的身份证开房休息。当日晚9时许,其四人出发去找按摩店实施抢劫,并刻意避开摄像头,后发现某个按摩店内有四个女子,其四人觉得可以抢这家店。等到凌晨1时许,其四人准备好刀具相继进入该按摩店,其将门关上后,其四人相继拿出刀威胁店内的四个女子交出财物,见那四个女子不主动交出钱财,其四人就开始搜她们身上的财物,将手机和现金拿走。得手后其四人立即上车离开。梁某在车上分给其170元和一部手机。㈤鉴定意见1、关于涉案华为牌手机和vivo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鉴[2016]13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一部华为牌B199型手机价格为930元,一部步步高牌vivoX5L型手机价格为178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宗胜及涉案被害人。2、关于手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阳价鉴定[2016]94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一部步步高牌vivoX5ProL型手机价值1800元,一部酷派牌8675-A型手机价值700元,一部步步高牌vivoX5ProD型手机价值1800元,一部步步高牌vivoY13L型手机价值500元,一部金立牌GioNEEF103型手机价值600元。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黄宗胜及涉案被害人。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本案第一起犯罪的案发现场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芳芳休闲屋内以及现场概况;第二起犯罪的案发现场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111号楼房一楼出租屋内以及现场概况。被告人黄宗胜、同案人杨某、梁某、黄某3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①被告人黄宗胜从混杂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同案人梁某、杨某、黄某3的情况;②同案人梁某、杨某、黄某3分别从混杂照片中、以及梁某、杨某分别从2016年1月23日抢劫现场视频截图中辨认出被告人黄宗胜即与其一同作案人;③被害人黄的旗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梁某、杨某即参与实施抢劫的人。㈦视听资料2016年1月23日芳芳休闲屋被抢劫案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宗胜伙同梁某、杨某于2016年1月23日在平果县教育路芳芳休闲屋内实施抢劫的过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宗胜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所有财物,价值共计811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宗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黄宗胜积极参与持刀威胁并劫取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宗胜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宗胜系持刀具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宗胜与同案其他主犯相比作用较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宗胜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黄某1、劳某、黄某2、毕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宗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宗胜与同案人杨宝铁、梁金畅共同赔偿被害人黄的旗、李心语、覃花比经济损失900元,与同案人杨宝铁、梁金畅、黄森共同赔偿被害人黄彩连、劳秀门、黄东梅、毕胜仙经济损失6400元。(上述赔偿款,限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付清的,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许 祥人民陪审员  谢家欢人民陪审员  邓元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