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根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7行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根云,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再审申请人陆根云因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5)池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行申9号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根云于2014年10月8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为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光华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套。2014年4月23日,青阳县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书面通知原告“县征迁办决定2014年4月24日帮助你户对房屋物品搬移到临时安置过渡房内”。2014年4月24日,青阳县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拆迁办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青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认为起诉人陆根云与被起诉人拆迁办签订的《青阳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签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起诉人拆迁办实施的协助搬迁行为是按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裁定对陆根云的起诉不予受理。陆根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核《青阳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即裁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事实不清;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被上诉人的一份决定”,其强拆行为是基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将该具体行政行为与“履行协议约定”相混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池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认为拆迁办的协助搬迁行为系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陆根云不服终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2014年4月24日,拆迁办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属违法行为。原审法院将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限期搬迁行为相混淆,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行申9号行政裁定,认为陆根云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陆根云诉请拆迁办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4)青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青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桂 群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钱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利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