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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星广、丁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广,丁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092号申请人:李星广,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丁春磊,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人李星广与被申请人丁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春磊名下的工资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星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春磊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62×××71)。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案件申请费166元,由申请人李星广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如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