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建陶危险驾驶一案15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陶,男,1988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陶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强、赵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23时30分,在府谷县山水阳光酒店附近路段,被告人李建陶酒后驾驶无牌劲隆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被府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后移交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建陶的血液进行血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2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陶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李建陶于2013年12月20日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六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对被告人李建陶常住人口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笔录、酒精浓度检测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建陶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永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