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29号原:呼伦贝尔市家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区市,法定代表人:杜继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身份: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王欢欢,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被告拒绝提供,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号。(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具体县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家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家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家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收取。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