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学芬与刘长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芬,刘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赵学芬,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学芬申请执行刘长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喜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刘长喜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刘长喜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61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长喜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